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一档140元给予全额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一档14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部分由救助对象自行负担。
二、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复员军人,按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二档(450元)的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三、在綦江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享受国家助学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选择一档标准参保的,全额资助(140元)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选择二挡标准参保的,按照一档城乡合作医疗保险标准(140元)给予资助,超过部分由救助对象个人负担210元。
撰稿: 朱光伟 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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