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维护上班职工的购房权益,长沙市近日发布住房公积金新规,要求开发商售楼时不得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而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也将受到处罚。
新规要求,开发商不能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不同销售价格,或者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由长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根据新规,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根据未办账户数量的多少,处以1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将被责令限期缴存,否则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个人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者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也将被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其中,构成犯罪的,将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上述新规定,自今年9月9日起施行。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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