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国英)昨天,张先生致电本报热线反映:因为社保档案与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不一致,致使其妹妹本该今年领取的退休养老金领不成了,他们为此很是苦恼。
张先生说,2004年,她妹妹所在的一家果品公司破产,全体员工办理了工龄“买断”。去年12月,他妹妹终于盼到了能领养老金的日子,便兴冲冲到相关社保中心办理手续。可人家一查,没有啊!再查,其年龄记录足足还差着一年时间。所以她被告知,她还得再缴一年养老保险费,到2013年12月才可以申领养老金。张先生的妹妹掐指一算,不对呀,自己已缴满养老保险年限,这个日子她不会算错。为了解除心中的疑惑,社保中心调出了她的档案。原来问题出在出生日期上。档案内写着张先生妹妹的出生日期是1963年。
“自己分明是1962年出生的,这有户口本与身份证为证,为何档案内却记载的是1963年呢?”张先生的妹妹想请人帮助证明自己,但原单位早已不复存在,此路不通。问社保中心,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没有权利更改档案。
昨天,记者就此事专门咨询了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人士听清来意,翻出一份文件,是1999年3月9日劳社部发出的一个通知,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上面有条规定很明确: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可,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具体解释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社保部门审核确认退休时间,主要以人事档案资料中最早记载资料记录的出生年月为准,如果没有人事档案资料,主要以户口或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确认。但是,如果从业人员人事档案和户籍档案出生日期登记不一致时,以档案中的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为确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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