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我省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待遇。
据了解,此次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调整,是对2012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发生工伤,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标准为: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173元;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按照其生活依赖程度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提高到2012年新发生工伤护理费的水平,即部分护理依赖调整为每人每月93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调整为每人每月1240元,完全护理依赖调整为每人每月1550元;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中2004年1月1日前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调整后每人每月实际领取额低于700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700元。
此次调整的工伤保险待遇从2013年1月1日起计发。待遇调整向老工伤人员进行了倾斜,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新老工伤人员的待遇差距。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青海省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和供养亲属标准”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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