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五莲某公司招用倪某为员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9月下旬,倪某从事打包过程中受伤,其右上臂被截肢,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为了赔偿问题,倪某将该公司告上了当地法院。
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院在开庭审理时,用人单位拒不承认倪某是其员工,而倪某也没有保留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主审人员会同陪审员仔细检查每项证据后,才在倪某提交的病历中找到了用工单位经理助理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的签字,结合劳动仲裁部门的笔录等证据,用工单位最终不得不承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关系容易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保存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或者其他有劳动者名字和企业公章的文件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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