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下发针对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范的基础上,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结合北京的实际,研究出台《北京市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实施细则》。
“36个不准”明确纪律底线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今天表示,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替老百姓管理上千亿的社保基金,必须廉洁从政,通过加强纪律约束,进一步增强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据介绍,2012年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99号)(以下简称《纪律规定》),这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首个针对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提出的纪律规范,被业内人简称为“20个不准”。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结合北京市基金安全工作的经验和做法,针对基金管理的高风险环节,将《纪律规定》中六大类20条,扩充为九章46条,从社会保险标准制定、社会保险审批和核准事项等6个方面,提出了“36个不准”,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的行为。
适用范围延伸至社会保险代办人员
《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所有从事社会保险工作的人员,包括社会保险行政人员和经办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人员。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还把经办人员范围延伸到社会保险代办人员(含街道、乡镇从事社会保险工作的人员)。
提前退休审批等要求更严格
《实施细则》对人社部《纪律规定》中的10条规定,参照北京市实际情况进行了完善,涉及提前退休审批、社保登记等内容。如对规定中的“不准违规审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一条进行了完善,提出了明确要求:应建立健全“一岗双核”制度,未经两名工作人员初审、复审审核通过的,不准核准特殊工种退休;要对职工原始档案、社保数据库及《缴费手册》中记载的职工缴费等情况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准核准特殊工种退休。
执行情况纳入干部考核
负责人表示,违反《实施细则》的相关人员,将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负责人透露,下一步,该局将把贯彻落实《实施细则》作为一条铁律,纳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执行《实施细则》打折扣、搞变通的行为,实行问责制,加强责任追究。市局机关、各相关部门、各区县要将《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纳入到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中,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中新网北京8月27日电 记者 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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