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省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规定,参保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执行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费率。参保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和劳务派遣的,实行浮动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上年度出现一次性因工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50人以上的、无故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形之一,当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参保单位缴费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不实行费率浮动。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今年的费率调整。以后每两年调整一次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执行时间为调整年度的1月1日,并将调整结果报省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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