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减少死亡申报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险[1993]185号)。
二、办理条件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以享受丧葬、抚恤费待遇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或因其它各种原因停止发放养老金的。
三、办理凭证
1、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职)人员,由所在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站填报《市社区企业退休人员丧葬抚恤费申领表》;尚未移交社区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填报《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减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⑴火化发票(复印件);
⑵月底(30或31日)至次月初(1日)死亡的人员,需附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2、死亡退休(职)人员为少数民族,死后按民族风俗实行土葬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户籍证明;
⑵民族宗教事务所证明;
⑶清真寺证明。
3、死亡退休(职)人员户籍地未实行殡葬制度改革,死后为非火化区土葬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当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
⑵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
4、虽因病死亡,但享受因工死亡待遇的,需提供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工伤认定书》和《因工致残和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伤残程度为1-4级的)。
5、退休(职)人员因劳教、判刑或失踪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以上的,社保经办机构作退休(职)待遇停发处理,需上报以下有关材料:
⑴由管理单位提交停发养老金报告;
⑵附报有关证明文件,如法院判决书、宣告书或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四、受理部门
按企业参保隶属关系,由所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
五、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1、管理单位应在离、退休(职)人员死亡次月3日(节假日提前,下同)前将有关材料上报给所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在10日前办理完成。每月3日后上报的材料,于次月处理。
2、社保经办机构在处理完相关业务后,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丧葬、抚恤费,在每月20日后通过企业结算由银行转帐拨付给用人单位或街道劳动保障站,由用人单位或街道劳动保障站支付给死亡离、退休(职)人员家属。
3、逾期申报的,应扣回死亡次月起多支付的离、退休(职)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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