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吴某系一家公司职工,2010年初刚入职时,与该公司达成协议:吴某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公司将该部分款项作为社保费直接发给其本人。但是,在今年4月份吴某却投诉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公司依法补缴。而该公司声称,吴某认为自己收入较低,所以明确表示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于是公司把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发给了其本人,所以公司不应再承担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
【分析】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规避了各自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这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该部分内容依法属于无效。所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的免责依据,双方当事人仍需要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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