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4月25日讯(记者 王丹丹)4月25日下午,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再次就媒体曝光的使用500万社保基金开宾馆、发廊一事做出回应。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回应称,1995年原社保局成立的社保物业公司,500万注册资金来自于工伤保险基金,与国家政策并无抵触,所以该公司成立不存在违规情形,也不属于挪用社保基金行为。
回应一:注册资金来自工伤保险基金 与政策无抵触
之前有媒体质疑,原社保局1995年动用了500万社保基金开办深圳市社保物业公司,而早在1993年,劳动部即已发布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其中明确提出“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经办放款业务,不得经商、办企业。”
据黄险峰介绍,1992年《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2]128号)明确了社会保险机构可运用社会保险资金进行安全有效的投资,使社会保险资金得以保值增值。
黄险峰又提到,劳动部1993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购买各种股票”,是针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而1994年5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可以用于有利于本基金保值增值的投资”。
黄险峰表示,原社保局用来开办物业公司使用的注册资金来自工伤保险基金,与该文件没有抵触。注册成立社保物业公司没有造成基金损失。
回应二:用管理费维持社保公司运作不违规
开宾馆、发廊为物业公司发展需要
深圳市社保局在前次回应中称,1996年1月,原社保局将500万元注册资金及4.08万元利息归还基金,另从管理费中拨入资金保障社保物业公司的正常运作。对此媒体质疑,管理费同样是从社保基金中提取,亦有违规嫌疑。
对此黄险峰介绍说,根据《关于颁发<深圳市实行社会劳动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3]214号)第十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0]10号)第九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第五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原社保局的日常经费开支从收缴的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此外国家在1999年前的相关文件也规定可以从社保基金中提起管理费用于社保机构的日常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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