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宁波有多项社会保险政策将要调整完善。这次社会保险政策调整,主要涉及6项政策。总的来说,这次调整提高了参保人员的养老、医保待遇,“五险合征”也更好地保障全市职工的合法权益。昨天,记者对比新老政策的变化,就读者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整理,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读。
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政策: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统一由12%调整为14%。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
解读:浙江省范围内自2012年1月起,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至14%。而宁波因为当时企业转型升级等因素,才延迟至2013年5月1日。
新政策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18%,其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主缴纳10%,雇工缴纳8%。
调整低标准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与对象
政策: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其职工(雇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确定。
解读:低标准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在缴费标准上有差别。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将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保底线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下降到30%(不低于最低工资)。为了低标准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并轨,宁波这次首先调整低标准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今后用人单位不能给职工仅缴纳低标准养老保险了。
政策:低标准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与对象调整后,住院医疗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雇工),其中用人单位原已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过渡期内经本人同意可暂保留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过渡期结束后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解读:住院医疗保险是一项与低标准养老保险相配套的保障制度。低标准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调整后,住院医疗保险也跟着调整。
但考虑企业负担,住院医疗保险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也进行3年时间过渡。在过渡期内,用人单位经本人同意,可暂保留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其缴费标准维持不变。过渡期结束后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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