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保网讯 二中院通过对女职工维权的劳动争议案件调研发现,基于女性专有权利产生的争议较常见。
其中因生育权产生的相关权益纠纷较突出,在这类纠纷中,有半数以上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争议案中1975年至1985年出生女职工多
据了解,2012年二中院审理了23起涉及女职工生育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纠纷主要类型有:用人单位对怀孕、生育、哺乳的女职工进行调岗降薪引发的争议;用人单位安排怀孕、生育、哺乳的女职工从事出差等繁重工作,或者安排待岗仅发放生活费,迫使女职工辞职引发的纠纷;用人单位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及不发、少发女职工产假工资导致的纠纷。
此外,还存在流产女职工及违反计划生育生产女职工,要求产假待遇的纠纷。
在调研中,二中院发现,此类劳动争议中1975年至1985年出生的女职工占96%,1985年后出生的仅占4%。劳动岗位涉及教师、管理、前台、人事、财务、高管助理、工人、销售、保洁、技术人员等各种职务。
仅9%女职工生育后继续待在原单位
从生育保险缴纳情况看,50%以上的用人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即使缴纳生育保险的,也存在低于正常工资基数缴纳或者缴费期间不完整的情况。
超78%用人单位不发放,或不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产假工资;仅9%女职工,生育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正常存续,其余或是女职工以未及时足额发工资为由提出辞职,或是用人单位以违纪事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相关法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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