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8〕23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为维护广大参保人的切身利益,确保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按时缴费,现就进一步规范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四险”)缴费工资申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每年1至3月份申报缴费工资,自4月份起,按照申报核定后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四险”。
二、参保单位未按时申报核定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的,由参保单位所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暂按该单位最后缴费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新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三、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申报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由存档机构所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本人最后缴费月的缴费档次确定缴费基数。
四、参保单位和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要求变更缴费基数的,在不超过核对对账单公告规定时间内,可通过参保单位或存档机构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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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关于申报2009年缴费工资和核对基本信息的公告
2009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为参保人邮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以及发放《社会保障卡》,需要参保单位及参保人核对基本信息,并与申报2009年缴费工资同时进行。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9年缴费工资申报及核对信息时间为2009年2月10日至4月20日。
二、信息核对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保单位的名称、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单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个人委托存档人姓名、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
三、各参保单位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委托存档参保人员到存档机构,核对相关信息,进行缴费工资申报。如参保单位或参保人信息提供有误,或未如期申报缴费工资的,其责任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承担。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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