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保险机构的国家监督分为联邦、州和地区三级。
在联邦一级,对法定医疗保险(包括费用承担机构和服务提供机构)实施的监督,目前由联邦卫生部负责。设在柏林的联邦社会保险局是负责联邦直属社会医疗保险公司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它也具有对法定医疗保险的风险结构平衡金和护理保险的平衡基金进行宏观调控与管理的职能;同时,还负责对法定养老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及护理保险承担机构进行法律及经济状况方面的监督检查;另外,还具有对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的监督权。
在州一级,州健康部和劳动与社会管理部问负责州保险协会与州直属社会保险公司及州一级医疗保险服务提供机构的监督管理。
在地区一级,地区官方监督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
德国法律规定,国家监督机构必须每5年对所有医疗保险公司(包括协会与业务执行机构)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费用由医疗保险公司承担。国家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法律和医疗保险公司自我管理章程、准则等对公司日常业务的运行、管理以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监察。另外,医疗保险公司如变更章程条款或保险费率,须报经国家监督部门批准,保险公司年度预算须报国家监督部门备案。
此外,德国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也要接受公众和保险系统中其他“协议伙伴”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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