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起成都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调至1400元、1250元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为1400元和1250元两档,上调幅度分别为16.7%、16.8%;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为每小时14.6元、13.2元,上调幅度分别为15.9%、18.9%。这是我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影响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相关因素变化情况,第12次上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省政府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将全省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1140元、1070元、1000元四个档次调整为1400元、1250元、1100元三个档次,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2.6元、12.1元、11.1元、10.4元四个档次调整为14.6元、13.2元、11.5元三个档次。按照相关规定,成都市应从省政府决定调整发布的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中选择执行适合成都市的标准进行发布。
日前,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7月1日起,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1070元调整为1400元、1250元,上调幅度分别为16.7%、16.8%;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2.6元、11.1元调整为每小时14.6元、13.2元,上调幅度分别为15.9%、18.9%。7月1日起,锦江区(微博)、青羊区(微博)、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微博)、高新区、天府新区(微博)成都直管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微博)、新津县等14个区、县将执行1400元/月、14.6元/小时的标准;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等7个县(市)将执行1250元/月、13.2元/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市人社局综合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地区经济差异、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物价上涨等实际情况,拟制了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案,经书面征求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及人社部门和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联的意见后,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呈报市政府审定和发布。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在市政府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后的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示。
据悉,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各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部门,广泛宣传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开展最低工资标准专项执法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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