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绍兴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2020年绍兴最低基本工资标准
2020年11月起,浙江省一、二、三、四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860元、1660元、1530元和1380元。比上年分别增长12.7%、12.9%、13.3%和13.1%。
行政区类别月最低工资标准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18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7元)
二类地区:16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5.2元)
三类地区:153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3.8元)
四类地区:13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2.5元)
2019年绍兴最低工资标准
从2017年12月1日起,绍兴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将调整为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6.5元。与上一次调整相比,分别增加了8.43%和8.55%。
浙江省地区划分明细
一类地区:杭州市区、余杭区、宁波市区、温州市区
二类地区:萧山区、富阳市、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乐清市、瑞安市、湖州市区、绍兴市区、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绍兴县、新昌县、金华市区、义乌市、永康市、东阳市、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
三类地区:淳安县、临安市、建德市、永嘉县、洞头县、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兰溪市、浦江县、武义县、舟山市市区、岱山县、嵊泗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衢州市、江山市、龙游县、常山县、开化县、丽水市区、青田县、缙云县。
四类地区: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龙泉市、云和县、景宁县、松阳县、遂昌县、庆元县、嘉兴市区、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嘉善县、海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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