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7月1日到2015年6月30日起,泰州市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确定如下。
企业职工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暂定为14100元。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单位为:市区(含高港区、姜堰区,下同)2328元;各市2299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市区2400元;各市2328元。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为,市区2328元,各市2299元。
有关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待遇计算涉及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暂按以下标准:市区3807元,靖江3590元,泰兴3392元,兴化3023元执行。
单位和个人 据悉,缴费基数是指企业和职工用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即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金额。7月之前,社保月缴费基数市区企业按不低于2076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299元执行。
调整后,市区企业按不低于2328元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其中企业承担20%,个人承担8%。调整后合计比调整前多缴费70.56元/月。
市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2400元执行,缴费比例为20%,即480元(2400×20%=480)。调整后比调整前多缴费20.2元/月。
退休后领的养老金多例如,职工某月工资条上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了200元,按照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工资收入的8%来计算,该职工的缴费收入为200元÷8%,算出是2500元。职工就可比较出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收入之间有没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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