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北京市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在工伤保险认定方面,用人单位若不举证,可以由职工单方面举证;工伤保险待遇也有所上调,工伤职工可跨地区诊疗,就诊医院也由此前的2家扩大到79家。
5日上午,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全市现行工伤保险政策将进行重要调整。
在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方面,从2012年1月1日起,针对公务员群体的职业特点和工伤发生率,北京市国家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部纳入工伤保险。
按照工伤保险规定,该险种缴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三类群体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后,缴费标准与北京市一类行业的用人单位一致,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意味着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待遇和标准的统一。
- 焦点程序 工伤认定可由职工单方举证
工伤保险此前就有规定,要求职工申请认定工伤时,用人单位要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现实操作中,有些单位并不愿意配合举证,甚至故意拖延,使申请认定超过期限。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有效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北京市此次工伤保险政策调整,特意明确了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后果。即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社保行政部门可以单方举证作为认定证据。其中社保行政部门自行调查取得证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都可作为单方举证。
不同情形申请工伤认定,在提交材料时应当附具相关证明。北京市此次新规对这些证明材料重新进行了梳理。
比如,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铁路、轮渡、地铁事故造成伤害,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此外,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依法先解决劳动争议,而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这一调整有望解决工伤认定中因劳动争议导致申请过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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