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办法》(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并通过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正式对外公布。按照《办法》,政府设立离休人员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用于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离休人员发生的超出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办法》第6条公布了离休人员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筹集渠道。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建立,市社会保险机构将对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管理,向离休人员统一发放离休人员社会保障卡。
离休人员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凭社会保障卡记账,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市社会保险机构结算。离休人员因病情需要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自己先行垫付现金,其后可凭有关资料到市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申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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