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月前,在一家工厂上班的老李右手不慎被机器挤伤,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因工负伤,由于伤情较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未被确认伤残等级。3个月后,老李向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但遭到拒绝。单位认为老李负伤后未致残,因此不需支付工伤待遇。无奈之下,老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该案中,老李虽然伤残未达级,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但因工负伤后,单位理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经仲裁委调解,单位向老李支付了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元。(侯力强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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