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杨某是某机械制造厂职工, 负责机械修理,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工厂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2013年7月, 杨某在车间里维修机械,由于机械的机油滴落在地面上,杨某转身准备拿机械配件时,脚下一滑身体失去平衡,头部重重撞在机械上受伤,后被诊断为脑震荡,还要住院观察。厂方除了缴纳住院押金外,不愿意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杨某违规作业,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杨某自己承担。原来,厂里的规章制度规定,维修工人不得穿着拖鞋上岗。当时杨某穿着拖鞋上班, 且没有遵守在清理好地面上的机油后,才着手安装机械的操作规程要求。杨某究竟能否得到赔偿呢?
【分析】
工伤认定遵循两条规则。
首先,要符合 “三工标准”。 《社会保险法》在第36条中原则规定了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认定条件,在第14条规定了 “三工标准”,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杨某受到的人身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修理机械这个工作原因受到了事故伤害,完全符合 “三工标准”。
其次,不属于不认定工伤的情形。虽然工伤认定不要求职工本人对工伤的发生无过错,但也应排除一些职工因自身原因造成、有显著过错的情形,否则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当然,这种排除应当是法定的,也应遵循必要原则,需要取得一种平衡。 《社会保险法》与修订后的 《工伤保险条例》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尽量扩大工伤保险适用面,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对不得认定情形作了适当调整,规定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而受伤、死亡不得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杨某因违规作业导致工伤,尽管有一定过错,但并不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因此杨某有权获得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厂方没有依法为杨某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厂方负担。 苏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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