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为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现就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7月起,实行按月申报缴费基数制度,取消原来的按年度申报缴费基数办法。
二、每年7月一个缴费年度的初始月份用人单位须申报全部职工缴费基数。其余月份只申报人员增减及缴费基数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作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照上月缴费数额核定当月应缴数额。
三、申报方式:已开通网报的用人单位在网上申报缴费基数,其他单位采取U盘系统申报或者填写人员增减基数申报表表3-1-1到办事大厅申报。
四、用人单位职工的月缴费基数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因年终奖、绩效工资等发放延后,造成不足额申报的,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补差。已缴基数与差额之和不能超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补差时计收利息,免收滞纳金,逾期申报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的初始月份,用人单位不作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核定其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情况、从业人员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六、用人单位办理申报后,须留存以下申报材料备查:
一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缴费工资申报表;
二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本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表及变动情况;
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填写的业务表格;
四单位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4年6月11日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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