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县调整2014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具体调整办法:一是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原3个月的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调整为3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即丧葬补助费标准调整到8370元。
二是对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缴费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原10个月的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调整到10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即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到27900元;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所在市、州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180×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月数)。
三是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上述办法计发的死亡待遇与原办法进行对比,按照就高的原则发放。
此次调整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自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执行此标准。(供稿人:郝永竹 姜琴 王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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