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不经仲裁程序,直接持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
根据《意见》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意见》的出台,旨在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之间的有效衔接,完善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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