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账户上的钱能不能取出?社保开户为什么规定要对公账户?针对市民在“网络直通车”上咨询的热点话题,社保局一一作出了详细的答复。
有网友提出,自己曾买了综合医疗保险,账上尚有一定金额,现在公司又购买了劳务工医疗保险,不知原有医疗账户上的钱可否取出?对于这个问题,市劳保局解释说,当参保人医疗保险关系终结时,个人账户余额可按以下办法处理:本市户籍参保人户籍迁往国内其他地方的,以及非本市户籍参保人离开本市的,经本人申请,终结本市医疗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余额无法转移的,一次性发还给本人。
另一网友反映,自己是一个体商户,欲开户买社保,但由于没有对公账户而被拒绝开户。而要在银行开对公账户,银行一年就要收取各种费用近一千多元,而对公账户对于个体户来说没有其他作用,不知为何一定需要?对此问题,市劳保局给出的回复是,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其员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均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对象。只要以单位来参保,就应提供对公账户。至于银行收费问题,可向其主管部门反映。
而对网友提出的调动员工办理社保转入期限、是否承认原籍社保缴费年限等问题,社保局给出的回复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经我市的市(区)劳动、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其调入前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视为本市的缴费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合并计算。非经我市的市(区)劳动、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其迁入前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转入养老保险金存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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