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告:4月1日起,不再受理两类原因延长办理时限的提取业务。这意味着从4月1日起,只要是有公积金贷款未还清,除了销户原因外,购房者不能再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每年的还贷提取仍可正常进行。
3月31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告显示,《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主要对两类原因提取做了调整。一是因购房提取的,可在取得有效凭证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二是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只能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
去年新政发布后,公积金中心适当延长了上述两类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时限:一是凡购买自有自住住房而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2013年9月30日前取得有效购房凭证满3年的,可延长至2014年3月31日凭有效凭证办理提取手续。二是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贷款所购房屋在2013年9月30日前取得购房全额发票或房产证的,可凭上述材料延长至2014年3月31日提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自2014年4月1日起,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以上两类延长办理时限的提取业务。其他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到公积金服务大厅正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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