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贷款保险
为防控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减轻发生意外情况对住房公积金中心和贷款职工造成的损失,按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今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将引入抵押贷款保险。
【相关知识】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房屋保险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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