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实施意见》(房金委[2006]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2013年在岗职工工资情况。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由11927元调整为12423元,下限市区仍为1030元不作调整,无为县、繁昌县、南陵县、芜湖县仍为900元不作调整。
二、缴存基数计算口径规定
1、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2014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3、2014年7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4、调整时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2014年7月以后的月份调整,期间所产生的差额可以补缴。
三、缴存比例上下限规定
2014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10%~20%,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月缴存额计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五、月缴存额上下限规定
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2423×20%×2=4970元。市区下限为1030×10%×2=206元,无为县、繁昌县、南陵县、芜湖县下限仍确定为900×10%×2=180元。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申请,并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六、缴存情况核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年度基数调整期间对各缴存单位的缴存情况进行核查。各缴存单位应准备好职工用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工资核定表等资料以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单位须配合完成确定应缴存人数、实际缴存人数等核查工作后,方可办理年度基数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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