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下月1日起,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将由201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3年月平均工资。其中,2014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上海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上限将由2013年度的1970元增至2116元,下限则由2013年度的204元增至226元。同时,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将由2013年度的3378元增至3626元。
记者昨日从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已于近日下发《关于201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出了上述规定。为提高办事效率,自2014年度起,上海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将全部采用网上调整的方式。
《通知》明确,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014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3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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