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72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内江市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2014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我市人均工资的三倍。缴存基数应按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等),超出规定缴存部份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 需调整缴存比例及数据的单位,应在公积金中心拷贝公积金缴存数据调整表格,于2014年6月底前申报, 2014年7月1日起调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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