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日前出台,将于7月1日起,与修订后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同步施行。
《办法》明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全市统一专户,对封存户实行集中管理。《实施细则》则在《办法》的基础上,对封存户管理主体、封存申请材料、停缴申请范围、停缴申请材料、停缴期限、停缴恢复和转出、网上办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明确,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账户”)所在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账户所在地的管理部提出封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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