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了《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该《管理办法》将以实施日期为节点,规定在今年7月1日后,非本市户籍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职工可以提取今年7月1日之前缴存的公积金;7月1日(含)后缴存的公积金,职工不能再以“非本市户籍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为条件进行提取。
据介绍,《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2014年7月1日后本市户口下岗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可以提取在2014年7月1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2014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再以“本市户口下岗失业” 为条件进行提取。
2014年7月1日起,职工不能以“户口迁离”为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于纯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7月1后,提取材料将进行简化,办理提取时只须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结婚证(只适用于产权人配偶提取),无须提供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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