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先生是普通职工,尚未退休,妻子患有癌症,由于没有购房计划,他想把公积金提取出来补贴家用。公积金中心接到申请后,迅速与刘先生取得了联系。经过核实,刘先生的情况符合《提取细则》第四条规定:“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经办人员在详细了解刘先生的家庭状况后,对刘先生耐心、细致地解释了提取办理流程。因年龄等原因,刘先生表示不知如何办理。为了避免刘先生因政策不熟来回奔波,公积金中心主动与他所在的单位取得联系,对刘先生提取住房公积金原由进行政策解释,要求单位及时配合刘先生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在公积金中心的帮助下,刘先生很快到单位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到银行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缓解了生活上的困难。
市民张女士以前在单位工作期间缴存过住房公积金,但现已与单位离职近10年,目前没有工作,想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生活。公积金中心核实情况后确认张女士符合《提取细则》第四条内容:“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在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系统查询,张女士原来工作的单位已经多年没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属于“死户”状态,系统内留的联系电话也已停机。公积金中心专门派人到单位的办公地址进行查找,经周边居民反映该单位已关闭多年且已搬迁无法找寻。
为了尽快解决张女士的诉求,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中心在审核了张女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后,依据条例规定及时为张女士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张女士对公积金中心的优质服务非常满意,专门致电12345提出表扬和感谢。
【大病提取公积金】哪些特殊情形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朱克瑜处长介绍,新政策还规定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需提供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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