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防范骗提、重复提取和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发生,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将《鹰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部份条款作以下调整:
一、取消凭房屋产权证取得一年时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由于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间跨度较长,为既保障房屋购买人能及时使用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解决和改善住房问题,又规避一房重复提取行为发生,决定取消职工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年时间内支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二、明确购房行为发生时间。为规范职工购买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年期时间的届定,现统一明确以购自住房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日期作为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发生时间。
购买二手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或保障性住房的职工,仍可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年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
三、规范提取原则及标准:凡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及标准:一是提取最高金额不得超出总房价的70%;二是执行一套房只能提取一次的原则;三是五年内购房只能提取一次(按年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外)。
四、提取方式。购买商品住房采取以下方式提取:一是对已付清房款的,在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一年之内可以提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个人帐户;二是未付清房款的,以住房销售“预收款收据”和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一年内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转入售房单位账户,抵冲末笔购房款。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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