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记者从吉林市社保局获悉,养老保险中断缴费超3年的参保人员,凡在4月30日前补缴养老保险欠费的,仍按原缴费政策执行。
自去年3月全省《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养老保险中断缴费超3年参保人员,对2014年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将采用“双基数”的政策给予普遍关注。
“双基数”政策具体办法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年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按8%记入个人账户部分,以欠费各年度当地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2%划入社会统筹部分以本人申请补缴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据市社保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通知》规定,中断缴费人员如果在今年1月1日后再补缴,将需要多缴纳一部分保费,并将多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待遇年龄时,多缴的保费不参与养老金计算。《通知》下发后,我市补缴保费人员骤然增多。
为了进一步维护以个人身份参保、续保人员切身利益,我省对原政策缴费时间予以延缓,有缴费意愿的中断缴费人员可在4月30日前补缴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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