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经省政府批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我省将上调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至少增加100元。
基本调整办法
根据《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1月1日起,我省对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具体为: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同时,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3元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月最低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60元。
累加照顾标准
据了解,按照以上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项条件的予以累加。具体为: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增加6元,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此外,对于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14年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14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2014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达不到标准需补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醒:企业退职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对于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14年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14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2014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与此同时,从2014年1月1日起,我省退休人员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550元,退职人员月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490元。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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