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宁波市低标准养老保险办法即将调整。
2011年,国家出台实施了《社会保险法》,明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主要的养老保险制度。为此,从2014年5月1日起,宁波市不再办理新的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为平稳过渡,本着新老区分的原则,允许在2014年4月30日前已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继续按低标准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按月缴费。
也就是说,从2014年5月1日起,宁波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低标准养老保险新增参保、同时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后延”、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折算衔接为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也停止执行,在2014年4月30日前已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继续按低标准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按月缴费。
因此,提请目前有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意愿的宁波本市户籍居民及已经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预计在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有补缴意向的人员,在今年4月30日前尽快向户籍所在地或参保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有关参保或补缴手续,以免影响今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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