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青岛市卫生局获悉,自2013年7月1日起,凡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疗费结算、门诊统筹签约、社区转诊以及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等相关业务时,均须按规定出示本人医保卡,经刷卡确认后方可办理。确需由亲属或其他人代办业务的,代办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参保人不得将本人医保卡交由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代存代管。
参保人还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www.qdhrss.gov.cn),在首页点击 “个人查询”,凭身份证号码和密码登陆后,可查询本人的医保有关信息。如发现与本人实际医疗消费不符,可电话咨询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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