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决定调整完善湖南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政策和标准。
通知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根据安排,调整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1年7月1日至本文下发前死亡,未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或按原标准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与现行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按照规定,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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