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李先生于2009年9月份被一家日资企业招用,担任总经理职务,因工作业绩突出,2013年1月份被调到了日本总公司工作,定居在日本。李先生取得了日本国籍后,办理了中国国籍的注销手续,李先生想咨询一下,曾经在天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清退?
答:据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津人社局发[2011]72号)第22条规定: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书面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因此,李先生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可以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宋承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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