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39号)、《福建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提高中央驻闽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的通知》(闽建金管[2012]10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工资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中央驻岩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最高为15%,其他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最高为12%。
2.各缴存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为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3.调高中央驻岩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但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不得超过5598元(具体计算方法为:1、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4776元×5倍÷12个月=18657元;2、最高月缴存额=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18657元×最高缴存比例15%=2798.55元≈2799元,单位和个人合计5598元)。
4.各缴存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市本级、新罗区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88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最低月缴存额=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1170元×龙岩市最低缴存比例8%=93.6≈94元,单位和个人合计188元)。漳平市、永定县、上杭县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68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最低月缴存额=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1050元×龙岩市最低缴存比例8%=84元,单位和个人合计168元)。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52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最低月缴存额=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950元×龙岩市最低缴存比例8%=76元,单位和个人合计152元)。
5.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缴存额四舍五入保留至元。
6.其他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缴交事项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7.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准确做好工资基数的变更工作,并于2014年7月10日前携带《龙岩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送交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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