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新近出台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协作的指导意见, 通过建立参保登记与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联动、 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业务协作等7项制度, 构建起常态化、长效化的部门合作机制。
社保经办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是指导意见中的一大亮点。 指导意见提出, 要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同时通过适时开展联合调查、书面通报、 设立信息查询端口、 建立数据交换平台等方式, 建立健全以实施社会保险扩面、 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为主要功能的社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 实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与劳动保障用工登记、 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 “一窗式” 办理, 积极推进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与劳动保障监察年度书面审查合并实施。
指导意见提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年年初确定联合部署开展的专项执法活动的主题、范围和任务,集中查处涉及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以及跨区域的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共同研究部署,共同实施检查。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对全省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普遍开展一次企业财务管理和社会保险稽核专项业务培训;对全省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普遍开展一次劳动保障监察专项业务培训。
指导意见还强调, 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同开展实地核查, 共同约谈参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人, 共同协调有关部门, 提请对失信行为进行分类惩戒。
(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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