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鸡西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各单位应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自2014年1月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
3、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调整为10,206元,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单位+个人)为2,450元。领取最低工资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确定,住房公积金最低月额缴存额(单位+个人)为104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职工本人和单位分别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一个缴存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并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2、有条件的单位应为职工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职工本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最高不能超过各12%。
三、调整基数时应提供的手续
有需要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的缴存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大厅办理调整基数和比例的手续。
1、调整缴存基数需要提供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表,并加盖财务章。
2、调整缴存比例需要提供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说明。
四、有关调整要求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原则上每年只能调整一次,各缴存单位可在每年7月进行调整。
2、各缴存单位在调整基数和比例的同时,应对已在管理中心留存的单位基础信息和职工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和修改。
3、没有年检的单位,应尽快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开展年检,不参加年检的单位,不能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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