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7月24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牛素梅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向市民解答了有关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问题,她表示,由于住房公积金作为长期储蓄金的互助性作用,所以“单位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虽然归职工个人所有,但在提取使用方面,又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而根据最新的管理办法,共有在11种情况可以提取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九)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十)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一)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缴存职工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提取情形,均可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另外,牛素梅补充道,“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户口迁出,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此,牛素梅回复称,只要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就可以提取公积金。同时,牛素梅介绍,为预防业务隐患,青岛相继制定出台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稽核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离任审计制度》、《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制度》、《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审计整改落实制度》等制度,从公积金的支取、贷款贷前、贷中、贷后、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监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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