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青海省政府同意,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印发了《青海省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将填补制度间衔接政策的空白,解决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制度衔接问题。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城乡间流动就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该《实施意见》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衔接方式、衔接条件、资金转移、待遇领取等政策和统一衔接经办规程,实现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间的顺畅衔接。
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存储额(含政府、集体补助部分)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对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也允许延长缴费后再衔接,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在实际中,由于不同制度的参保缴费具体规定不同等原因,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难以完全避免。《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因个人重复缴费而产生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退还本人。
同时,《实施意见》规定,需要办理制度衔接的人员,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确定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地并进行归集,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办理制度衔接要向转入制度的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先要确定参保人员在两个制度的待遇领取地,按照各制度的规定,将两个制度的养老保险关系分别归集或转移接续到相应的待遇领取地;然后确定要转入的制度,向转入制度的待遇领取地提出办理制度衔接手续的申请,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具体手续。即“先确定待遇领取地、办理制度内转续,再办理制度间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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