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记者 叶惠娟
重庆商报讯 我市工伤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待遇有了新的规定。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我市用人单位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将领取社保基本养老金。该新规定将从9月1日起开始执行。
据了解,该新规针对的是我市用人单位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以下简称工伤职工,不过不含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并终止了工伤关系的人员。根据我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费基数以工伤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如伤残津贴低于该单位职工同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需以该单位职工同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申报缴纳,单位缴费费率按照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当期单位缴费费率执行;工伤职工自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金额,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执行。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办理退休、经批准退休的人员,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的,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外的金额与领取的伤残津贴比较,按就高原则确定,再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核定为其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以伤残津贴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核定其基本养老金。
同时,工伤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按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待遇调整,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同期同等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最低标准的,其基本养老金调整至同期同等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最低标准。
据了解,该通知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后,用人单位不按本通知规定缴纳工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应停发伤残津贴,应该规定发放的基本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解体或注销时,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符合办理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的,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需按照规定办理退休,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本人也可自愿以个人身份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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