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自2009年9月15日到某公司工作,但一直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13年5月18日至6月13日,关某因病住院花销医疗费66020.37元,通过新农合报销19378.17元,剩余医药费自行负担。关某认为,自己系公司职工,因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导致医药费未能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属公司过错。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形下,关某向文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请,要求报销剩余医疗费。
经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核实,关某应报销医疗费43818.87元。
仲裁院查明事实后认为,《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该案中,虽然关某的医疗费已经通过新农合报销一部分,但扣除新农合报销部分后,关某仍有部分医药费未得到报销。某公司未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致使这部分医药费未能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这部分医药费理应由某公司向关某支付。(侯力强 隋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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