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266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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