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0日讯记者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
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司法解释还规定,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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