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宁志)8月24日,记者从延边州人社局了解到,近日,延边州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包括个人缴费标准提高、财政补助提高、支付限额提高、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提高等。新的缴费标准将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待遇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提高。从10月1日起,延边州成年人个人年缴费标准提高20元,调整后具体标准为:一般成年人个人年缴费标准190元,低保、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低收入家庭重病成年人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年缴费标准84元,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年缴费标准130元。
政府财政补助人均提高40元。2014年政府补助标准由人均280元提高到320元。继续加大对全州城市困难居民参保补助力度,其中低保家庭、丧失劳动能力重度残疾、低收入家庭重病未成年人各级财政及医疗救助资金补助标准达到340元;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级财政补助标准达到380元。
年度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全州成年参保居民年度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16万元,进一步满足重特大疾病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成年参保居民在一级以下、一级、二级、三级医院报销标准分别调整为200元、400元、800元、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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